托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行为如何处罚?新《海安法》告诉你!

发布日期:2021-10-28 11:55
危险货物,是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有污染危害性等,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货物。

将危险货物谎报瞒报为普通货物、未妥善包装危险货物是该类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这也给人员、船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小编在这里郑重提醒危险货物托运人,抱有侥幸心理违规托运危险货物的,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新《海安法》针对该类行为的规定有什么变化?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吧!

一、常见违法行为

01  未告知承运人货物危险性质
未告知承运人货物危险性质,是指托运人将某一类危险货物按照普通货物或者其他类别的危险货物委托托运。

02  未按规定妥善包装危险货物
未按规定妥善包装危险货物,是指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未按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03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通常表现为故意将危险货物夹带在普通货物中不申报,或者在办理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时,使用虚假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简称“危包证”)、错误填写危险货物类别、联合国编号等谎报瞒报行为。

二、新旧《海安法》对比

01  新旧海安法条款明细对比

旧《海安法》 :无

新《海安法》 第六十三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将其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为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的,托运人还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货物危险特性的判断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小编说法:旧《海安法》在托运危险货物的规范方面无明确规定,过去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相关处罚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规,新《海安法》在法律层面对“托运人未按规定托运危险货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

02  新旧海安法条款罚则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第四十二条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托运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新《海安法》 :根据新《海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三)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四)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小编说法:旧《海安法》对“托运人未按规定托运危险货物”的行为没有规定处罚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对其处罚主要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为依据。新《海安法》对船载危险货物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将处罚上限提高至30万元,加大了处罚力度,强化了责任承担 。

小结:新《海安法》中关于未按规定载运或者托运危险货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承担,处罚类型增加、处罚范围扩大、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传达了海事机构在船载危险货物方面的监管重点、要求以及高压的监管态势,危险货物托运人及相关人员务必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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