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中的危险化学品
进出口化妆品中的危险化学品
发布日期:2022-03-09 14:29
喷雾类产品
危化品通关
01、申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02、危化品检验
对进出口危化品主要检验如下内容:
(1)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03、限量包装规定
化妆品一般为小包装,对于海运的化妆品如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4章节中有限数量规定的,其包件需显示有限数量包件标记。
有限数量包件标记须为45°角倾斜的正方形(菱形)。顶部、底部和边缘为黑色,中间区域为白色或与背景形成鲜明反差的适当颜色。标记的最小尺寸:100mm*100mm,四方形线的最小宽度:2mm;如果由于包件尺寸受限,尺寸可减小至50mm*50mm,但须确保内容清晰可辨,同时四方形线的最小宽度可减小至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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