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报和货报那些事儿
船报和货报那些事儿
发布日期:2022-08-10 13:54
船报,申报的法律义务主体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货报,报告的法律义务主体为托运人,承运人具备相应资格也可进行报告。
船报和货报都可由具备资格的代理人代为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和停留的时间等事项: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海上安全运输要求;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定船舶、定航线并且定货种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进出港口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燃烧或者爆炸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说明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30天。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后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属于定期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申报/报告的前提条件
01 货物是包装危险货物
04 作业码头要具备相应资质
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类别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申报人员应提前了解拟靠泊码头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填报信息 | 注意事项 |
船舶进出港信息 | 要准确填写进出港时间及作业时间,切勿出现矛盾 |
货物属性信息 | 1、货物主危险性或副危险性为第3类危险货物的,要填写闪点; 2、要准确全面填写危险货物类别、联合国编号、包装类、海洋污染物、通用条目和未另列明条目正确运输名称的补充名称等信息。 |
货物运输信息 | 要准确全面货物运输组件类型、包件种类、包件材料、包装容器标记及批号等各项运输信息; |
货物运输组件信息 | 出港货报要关联集装箱装箱证明书,中转出港货物除外。 |
1、对危险货物的说明
1. 联合国编号,前面冠以英文字母UN;
2. 正确运输名称,包括括号内适用的技术名称;
3. 货物主要危险类别或划入的小类,包括第1类的配装类字母。“类别或“小类"字样可以放在主或副危险性类别或分类号前;
4. 副危险类别或分类号应与适用的副危险性标志一致,并放在主危险性类别或分类后面的括号内。“类别”或“小类”字样可以放在副危险性类别或分类号前;
5. 如对危险货物包装类别有划定时可在前面冠以英文字母“PG”(如:“PGⅡ”)。
2、对危险货物的说明顺序
除本规则规定外,对危险货物的说明须按照以上要求的顺序排列不得混置。除非本规则允许或要求,否则,附加信息应附加在危险货物说明之后。
3、危险货物描述中对正确运输名称补充说明的信息
1. 对“未另列明的”和其它类属条目技术名称的描述:危险货物一览表第6栏标注特殊规定274或318的正确运输名称,需用技术和化学组份名称来作补充说明:
2. 未清洁空包装、散装容器和罐柜:对含有危险货物(除第7类外)残余物的空盛装工具(包括包装、中型散装容器、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公路罐车和铁路罐车),须将“EMPTY UNCLEANED"或"RESIDUE
LAST CONTAINED”字样,置于上述指定的危险货物描述之前或之后:
3. 废弃物:如果是运输待处理或待加工处理的废弃危险货物除放射性废弃物外),则在正确运输名称前须写明“WASTE"字样,除非已包括在正确运输名称内;
4. 加温物质:如果以液态在温度等于或高于100C情况下或以固态在温度等于或高于240℃下运输或交付运输物质的正确运输名称不能表达加温条件(例如:使用MOLTEN或'ELEVATED TEMPERATURE”
作为运输名称的一部分),须紧接正确运输名称之前加上“热”(HOT)一词;
5. 海洋污染物:如果运输的货物是海洋污染物,该货物须标明“海洋污染物,并且对于通用条目或“未另列明的”条目(N.O.S),正确运输名称须用认可的海洋污染物化学名称予以补充。“海洋污染物”术语可用“环境有害”进行补充;
6. 闪点:如果要运输的液体危险货物的主要或次要危险性类别为3类,且闪点为60℃或以下(以℃闭杯(c.c.)为单位),则须标明其最低闪点。由于杂质的存在,闪点可能低于或高于“危险货物清单”中列出的该物质的参照温度。
7. 损坏/有缺陷的锂电池或电池组以及供处置或回收的锂电池或电池组:当根据特殊规定376或特殊规定377提供运输锂电池或电池组时,须酌情注明“损坏/有缺陷的”(DAMAGED/DEFECTIVE)、“供处置的锂电池组”(LITHIUM BATTERIES FOR DISPOSAL)或“供回收的锂电池组”(LITHIUM BATTERIES FOR RECYCLING)。
出港货报 | 进港货报 |
安全技术说明书 | 安全技术说明书 |
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需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方能进出口的货物、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需要添加稳定剂或抑制剂的货物、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等特殊情况的货报,要按照上文中的法律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集装箱装载危险货物的还应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注意事项:
《安全技术说明书》要符合相关要求,内容应至少包含:安全作业注意事项、防范和应急措施、运输信息等内容;且各项信息要与申报信息一致,比如包装类、是否是海洋污染物等信息。
03 船报需要填报的内容
填报信息 | 注意事项 |
船舶进出港信息 | 要准确填写进出港时间及作业时间,切勿出现矛盾。 |
货物信息 | 要注意集装箱箱号、货物重量等信息。 |
船舶持有的《符合证明》 | 1、要注意证书的有效期,及并年度检验信息; 2、要注意证书附件显示的允许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及积载位置。 |
危险货物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 要标有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位置。 |
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燃烧或者爆炸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说明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状况等有关情况。 |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违法违规后果
作者: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