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口申报明白纸

发布日期:2022-12-20 10:29
为做好船舶载运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保障船舶海上运输安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要求,对出口车辆申报的要求如下:

一、以UN3166出运的车辆,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车辆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二)车辆海运运输条件鉴定或者符合适运条件的说明,主要证明以下事项:
1、防止所安装电池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短路和意外启动的措施;
2、车辆的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压缩气瓶、蓄电池或燃料箱(如适用)无任何泄漏迹象;
3、燃料箱中易燃液体数量应不超过其容量的四分之一且最高不超过250L;
4、以燃气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燃气发动机燃料箱的燃料截止阀已牢固关闭,如果是氢燃气发动机,提供主管当局出具的金属贮氢系统(如有)批准运输证明。

(三)锂电池组附加要求。
1、对于含有锂电池组的混动车辆,锂电池组需要提供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检测报告;
2、2003年6月30日以后制造的电池或者电池组,应提供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第38.3.5段中规定的试验简介。

(四)申报(报告)委托材料(委托时)。

二、以UN3171出运的车辆,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车辆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二)车辆检测报告或者符合适运条件的说明,主要证明以下事项:
1、防止所安装电池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短路和意外启动的措施;
2、车辆的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压缩气瓶、蓄电池或燃料箱(如适用)无任何泄漏迹象;
3、对于锂电池组,达到了《国际危规》2.9.4中第2-6项的要求,主要包括安全排气装置、防止外部短路有效装置、防止反向电流措施、电池制造商高质量的管理方案等。

(三)锂电池组附加要求。
1、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检测报告;
2、2003年6月30日以后制造的电池或者电池组,应提供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第38.3.5段中规定的试验简介。   

(四)申报(报告)委托材料(委托时)。

三、其它事项

1、对危险特性不明的车辆,托运人要提供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报告;
2、通过海运运输车辆,如达到了免除条件,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托运人应持有运输条件鉴定报告或者其它证明材料,在有关单位检查、核查时提供。
3、对于车辆的确定,车辆是自推进装置,用于运载一人或多人,或用于运载货物。这类车辆的例子有电动汽车、摩托车、轻骑、三轮或四轮车辆或摩托车、卡车、车头、自行车(由电机驱动的脚踏车)和其他此类车辆(如平衡车或没有座位的车辆)、轮椅、打草机、自推进农用和建筑用设备、船只和飞机。

免责申明:本文内容来源青岛海事,版权归创作人所有,我们尊重著作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涉及版权争议,请著作权人告知我方删除,谢谢。
作者: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