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19
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的MSC.556(108)号决议明确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42-24修正案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对我国强制生效。本次修正案对多项内容进行了重要修改,直接影响船舶、航运公司、代理、码头及货主的合规营运。

(一)条目分类优化
新版规则对电池驱动车辆的分类进行了精准拆分,具体调整如下:
UN3171 条目修订后定义为:“电池驱动的车辆或设备”,仅适用于安装电池运输场景下,由湿电池、钠金属电池或钠合金电池驱动的车辆和设备;
新增 UN3556: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车辆;
新增 UN3557:锂金属电池驱动的车辆;
新增 UN3558:有机钠离子电池驱动的车辆。
(二)新增特殊规定
SP404(新增):针对钠离子电池驱动且不含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若因电池短路导致电池无电能残留,且短路状态易于验证(如端子之间设置母线),则不受《IMDG 规则》其他规定约束;
SP405(新增):该规定针对锂离子、锂金属、钠离子电池驱动的车辆制定了详细的豁免条件和技术要求。在车辆未被完全封闭的情况下,可以豁免部分标志要求,但必须满足以下严格条件:车辆必须保持可见和可识别状态;电池系统必须处于绝对安全状态;车辆必须采用可靠的固定装置,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移动或倾倒。
(三)新增包装导则 P912
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 UN3556、UN3557、UN3558 三个条目对应的车辆;
一般性要求
外包装必须采用合适的材料制造,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性
包装设计必须考虑其预期的使用环境和运输条件
必须能够有效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意外操作或启动
重型车辆的特殊规定 对于净重超过30公斤的重型车辆,新规提供了三种可选方案:
采用板条箱装载或托盘固定方式
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允许无包装运输
为易倾倒车辆配备专门的防倾倒装置

(一)新增条目分类
UN3551:含有机电解液的钠离子电池;
UN3552:安装在设备中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钠离子电池。
(二)新增 2.9.5 钠离子电池章节要求
试验验证:每个电池芯或电池组的型号均需通过《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 节规定的各项试验(即 UN38.3 试验);
安全排气设计:每一电池芯和电池组均需配备安全排气装置,或在设计上能避免在正常运输过程中遭遇的常规条件下发生骤然破裂;
短路防护:每一电池芯和电池组需装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装置;
反向电流防护:包含多个并联电池芯或电池芯系列的电池组,需配备防止反向电流引发危险的有效装置(如二极管、保险丝等);
生产管理:电池芯和电池组的生产需符合 2.9.4 所述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试验文件:电池芯或电池组的制造商及后续经销商需提供《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 章节第 38.3.5 段规定的试验概要,相关要求可参照《船舶载运锂电池安全技术要求》(JT/T 1543-2025)。
(三)新增特殊规定
SP400(新增):钠离子电池满足以下条件时,不受本规则其他规定限制:
电池已短路且无电能残留,且短路状态易于验证;
电池符合 2.9.5.1、2.9.5.2、2.9.5.4、2.9.5.5、2.9.5.6 的要求;
包件按照 5.2.1.10 的规定进行标记,标记最小尺寸为 100mm,需包含 “锂或钠离子电池标记” 及 UN 编号填写位置;
包件通过 1.2 米跌落试验,且试验后内部电池芯或电池组无损坏;
若电池安装在设备中,设备需包装在坚固的外包装内,除非设备本身能提供同等防护效果;
每个电池(包括作为电池组组件的电池)仅可包含第 3.4 章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且危险货物数量不得超过第 3.2 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 7a 栏规定的限额。
SP401(新增):使用有机电解液的钠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需根据实际情况按 UN3551 或 UN3552 进行运输;使用水性碱性电解液的钠离子电池,需按 UN2795(蓄电池,湿的,装有碱液,蓄存电的)进行运输。

(一)条目分类明确
根据《IMDG 规则》,炭货物分为 3 个条目,具体如下:
UN1361: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炭(包装类 II);
UN1361: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炭(包装类 III);
UN1362:活性炭。
(二)特殊规定调整
本次修正案删除了原有的特殊规定 SP925 和 SP223,并为 UN1361 新增 SP978、为 UN1362 新增 SP979,具体要求如下:
SP978(新增,适用于 UN1361):
测试豁免:自热物质测试(UN.N4 试验)不适用于 UN1361 的豁免情形;
包装要求:未经相关测试的炭货物,其包装材料至少需符合包装类 Ⅲ 标准;
装载要求:为保障集装箱内散热通畅,顶部需预留至少 30cm 空间,包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 1.5m,或垛堆堆放体积不超过 16m³,且垛堆之间间距至少保持 15cm;
温度控制:包装当天炭货物的温度不得超过 40°C;
风化处理:生产后的未包装炭货物,在包装运输前需至少进行 14 天露天风化;若热解后的未包装炭货物经过蒸汽处理、冷却,并在惰性气体(如氮气)环境下包装,则包件需在松散遮盖下存放,或在运输前至少进行 24 天露天放置。
SP979(新增,适用于 UN1362):
活性炭的豁免条件如下:
该物质附有发货人出具的证书,证明其为蒸汽活化炭;
该物质为化学活化炭,且附有主管当局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证书,证明该物质按照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参见 33.4.6)进行测试时,自热物质测试结果呈阴性,因此不符合 4.2 类标准。

《IMDG 规则》42-24 修正案对归类为海洋污染物的 UN3077 和 UN3082 两个条目进行了重大修订,通过新增特殊规定,明确了小包装盛装海洋污染物的海上运输豁免条件。
新增 SP375 规定:当 UN3077 和 UN3082 对应的海洋污染物采用小包装运输时(液体类每单个或内包装净含量≤5L,固体类每单个或内包装净质量≤5Kg),只要容器符合 4.1.1.1、4.1.1.2 及 4.1.1.4 至 4.1.1.8 条关于包装的一般规定,即可不受《IMDG 规则》其他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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